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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 一般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行政警察人員、外事警察人員(選試英文)、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警察資訊管理人員、警察法制人員、行政管理人員:刑法與刑事訴訟法#22551
科目: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刑事偵查員甲有收賄嫌疑,偵查員乙曾揚言舉發,兩人因此結怨。一日,兩人奉命 查緝毒犯丙。線報指出,丙經常隨身攜帶槍械。當乙發現丙的行蹤,隨即追趕,甲 緊跟在後。乙的腳程迅速,眼看追上,丙掏出一把槍向乙擊發。丙掏出手槍時,甲 已經舉槍瞄準丙,卻心念一轉,企圖讓丙槍殺乙。甲等丙擊發兩槍後,才開槍反擊, 將丙擊斃。乙身受重傷,送醫後,僥倖保住性命。問:對於丙的死亡,對於乙的重 創,甲是否有罪?(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sherley
一、甲開槍擊斃丙之行為應不成立殺人既遂罪。 甲主觀上有殺丙之認識與故意,客觀上亦有槍擊丙致丙死亡之行為,惟甲之行為屬犯罪偵查人員依法令所為之行為,得阻卻違法,甲不成立殺人既遂罪。 二、甲待丙擊發兩槍才開槍反擊而致乙重傷之行為,應成立不作為之殺人未遂罪。 1、甲具保證人地位:本件甲乙一同奉命查緝毒犯丙,相互間應有協助與保護義務,且甲為刑事偵查員,就犯罪偵查中可能產生之危害有特別保護義務,故甲應具保證人地位。 2、甲有作為可能性:本件丙掏槍之時,甲已舉槍瞄準丙,是甲有防止乙受丙槍擊之作為可能性。 3、甲具殺人故意:甲企圖讓丙槍殺乙,故而不為救援,甲應具殺人故意。 4、綜上,甲客觀上具保證人地位且有防免乙死亡之作為可能性,竟以企圖讓乙受丙槍擊之殺人故意,任令丙開槍擊傷乙而不為防免行為,惟未發生死亡結果,故甲應構成不作為之殺人未遂罪。
詳解 提供者:ws6024
甲無罪。 防衛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