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動物保護法第 14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據直轄市、縣 (市)之人口、遊蕩犬貓數量,於各該直轄市、縣(市)規劃設置動物收 容處所,或委託民間機構、團體設置動物收容處所或指定場所,收容及 處理動物,請說明那些動物是被收容及處理的對象?(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