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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專技普考_地政士: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86674
科目: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
年份:10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區分所有建築物是現行都市居住最重要的生活空間之一,請依民法之規 定說明:區分所有權、專有部分之定義,並說明共有部分之應有部分計 算方式,以及共有部分之修繕費負擔方式。(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Andy

民法第799條所述,稱區分所有建築物者,謂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有單獨所有權,並就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共有之建築物。前項專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可獨立,且得單獨為所有權之標的者。

區分所有人就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及基地之應有部分,依其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定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依民法第799-1條所述,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之修繕費及其他負擔,由各所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分擔之。但規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