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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106 高等考試_三級_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62992
科目:公職◆公務員法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司法院大法官認為,公務員與國家的關係為「公法上職務關係」,請問其具體內涵為 何?請舉例說明之。(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寶拉
我國公務人員與國家間之關係,藉由多次大法官解釋,由原先桎梏與高權的「特別權力關係」,轉變為「公法上職務關係」,又所謂公法上職務關係,其以職務為前提,指公務員一方面依法享有身分保障,但另一方面對國家負有特別義務,故公務員於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仍受有相當之限制,以下茲就公法上職務關係之特徵進行介紹:
 
一、公務人員權益受到侵害時,並非不得爭訟,其憲法所保障之訴訟救濟權,不因公務人員身分而改變。舉例而言,如公務人員認為機關內之工作條件不當對其造成侵害,或是認為機關所為之考績評定違法對之造成侵害,可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分別向原處分機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出申訴、復審。
 
二、為維持公務有效運作,特別規則的存在仍無可避免,但其需符合「目的正當」、「涉及限制公務人員基本權利之重要事項,仍受法律保留原則限制」兩要件。 舉例而言,公務人員之身分保障乃屬重要基本權利,影響公務人員身分權之事項,如考績丁等要件、一次記二大過要件,均須以法律定之,不得以法規命令而為之,以遵守釋字491號解釋之意旨即絕對法律保留原則。
 
三、義務之履行與權利享有為相對之對價關係,非絕對,但加諸於公務員之義務須明確且於法有據。舉例而言,公務人員若視其業務職掌為無誤,或是違背公務員服務法所訂之各項義務,國家並非不得加以免職,而使其權利消滅。
 
四、當事人之對立及相互間權利義務存在,不再如同特別權力關係中單方面的權力為特色。舉例而言,公務人員需要遵守公務員相關法令及業務規則而行動,而國家則對公務員提供俸給、升遷等保障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