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釋字第 791 號之主要憲法原則
釋字第 791 號宣告通姦罪違憲,主要依據三項核心憲法原則:
(一)性自主權與隱私權(憲法第 22 條)
通姦行為屬於高度私密的親密行為,性自主包含個人是否、如何、與誰發生性行為之決定自由,受憲法第 22 條一般行為自由與隱私權保障。國家不得無正當理由以刑罰介入。
(二)比例原則(憲法第 23 條)
刑罰為對人民自由最嚴重之限制,必須符合比例原則,包括:
適當性(手段能否達成目的)
必要性(無更輕微手段可替代)
狹義比例性(利益衡量後不致過度)
(三)刑罰最後手段性與責任原則(憲法第 23 條精神)
刑罰應限於危害公共利益之行為,私人情感問題不宜以國家刑罰介入,以避免超過行為責任或侵犯自主領域。
大法官依照比例原則審查架構,逐步判定通姦罪違憲,理由如下:
大法官認為「維護婚姻、家庭秩序」屬正當目的,但通姦本質屬婚姻內部情感問題,並非典型公共利益領域。故目的雖正當,正當性程度有限。
通姦牽涉複雜的 marital relationship,不忠原因多元,刑罰是否能促進婚姻修復存高度疑義;實務亦無證據顯示刑罰能有效維繫婚姻。
→ 適當性存疑。
大法官指出民事制度(離婚請求、損害賠償)、家庭諮商、輔導制度等均可處理婚姻不忠行為,比刑罰更合適且侵害較小。
→ 刑罰不具必要性。
刑罰處罰通姦導致下列重大侵害:
通姦案件常涉及:
私密訊息、照片、錄影蒐證
性生活被揭露至偵查、審判程序
造成羞辱、人格尊嚴侵害
國家採刑罰制裁,使人民最私密領域遭高度干預。
相姦者與婚姻無法律義務,但卻與配偶一併處罰,侵害其自主權與責任原則。
刑罰不具真正修復婚姻功能,反增添:
家庭衝突
蒐證壓力
司法耗費
侵害明顯超過其所能達成的微弱公益。
→ 刑罰侵害遠大於所保護之利益,違反狹義比例性。
釋字第 791 號綜合判斷:
通姦罪過度侵害人民性自主與隱私權
不符比例原則與刑罰最後手段性
對相姦者處罰更屬違反責任原則
因此宣告刑法第 239 條通姦罪違憲,自解釋公布日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