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院釋字第 791 號解釋認為先前刑法第 239 條通姦罪之法律規定: 「有 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已然違反憲 法。試問,該號解釋用以判定通姦罪違憲的憲法原則為何?其如何應用 該憲法原則審查通姦罪之合憲性?(25 分)
詳解 (共 1 筆)
釋字第 791 號之憲法原則與違憲審查理由
一、釋字第 791 號之主要憲法原則
釋字第 791 號宣告通姦罪違憲,主要依據三項核心憲法原則:
(一)性自主權與隱私權(憲法第 22 條)
通姦行為屬於高度私密的親密行為,性自主包含個人是否、如何、與誰發生性行為之決定自由,受憲法第 22 條一般行為自由與隱私權保障。國家不得無正當理由以刑罰介入。
(二)比例原則(憲法第 23 條)
刑罰為對人民自由最嚴重之限制,必須符合比例原則,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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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當性(手段能否達成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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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性(無更輕微手段可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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狹義比例性(利益衡量後不致過度)
(三)刑罰最後手段性與責任原則(憲法第 23 條精神)
刑罰應限於危害公共利益之行為,私人情感問題不宜以國家刑罰介入,以避免超過行為責任或侵犯自主領域。
二、釋字第 791 號如何運用憲法原則審查通姦罪之合憲性
大法官依照比例原則審查架構,逐步判定通姦罪違憲,理由如下:
(一)目的正當性:維護婚姻制度是否正當?
大法官認為「維護婚姻、家庭秩序」屬正當目的,但通姦本質屬婚姻內部情感問題,並非典型公共利益領域。故目的雖正當,正當性程度有限。
(二)手段適當性:刑罰是否真能達成目的?
通姦牽涉複雜的 marital relationship,不忠原因多元,刑罰是否能促進婚姻修復存高度疑義;實務亦無證據顯示刑罰能有效維繫婚姻。
→ 適當性存疑。
(三)必要性:是否存在較少侵害的方法?
大法官指出民事制度(離婚請求、損害賠償)、家庭諮商、輔導制度等均可處理婚姻不忠行為,比刑罰更合適且侵害較小。
→ 刑罰不具必要性。
(四)狹義比例性:刑罰侵害是否過度?
刑罰處罰通姦導致下列重大侵害:
1. 侵害性自主與隱私權極為嚴重
通姦案件常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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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密訊息、照片、錄影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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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生活被揭露至偵查、審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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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羞辱、人格尊嚴侵害
國家採刑罰制裁,使人民最私密領域遭高度干預。
2. 對相姦者處罰不符責任原則
相姦者與婚姻無法律義務,但卻與配偶一併處罰,侵害其自主權與責任原則。
3. 刑罰效果有限,侵害遠大於利益
刑罰不具真正修復婚姻功能,反增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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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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蒐證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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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耗費
侵害明顯超過其所能達成的微弱公益。
→ 刑罰侵害遠大於所保護之利益,違反狹義比例性。
三、結論:通姦罪違反憲法第 22 與第 23 條,應屬違憲
釋字第 791 號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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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罪過度侵害人民性自主與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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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比例原則與刑罰最後手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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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相姦者處罰更屬違反責任原則
因此宣告刑法第 239 條通姦罪違憲,自解釋公布日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