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跨域治理相關說明,分述如下:
(一)定義:所謂跨域治理係指跨越轄區、跨越機關組織藩籬的整合性治理作為。
(二)使用原因:跨域治理是指當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不同部門、團體或行政區,因彼此之間的業務、功能或疆界相接及重疊而逐漸模糊,而導致權責不明、無人管理與跨部門的問題發生時,藉由公部門、私部門及非營利組織的結合,透過協力、社區參與、公私合夥或契約等聯合方式,以解決難以處理的問題。
(三)如何提升跨域治理的能力:
1.從公共管理的實務面向而論,在公共政策的規劃和執行採取跨越轄區的宏觀視野。
2.加強與其他政府部門的橫向聯繫,以及積極向外找尋私部門合作。
(四)舉例:
1.台北市與台北縣共同整治淡水河。
2.高雄市、高雄縣和屏東縣於2003年成立「高高屏聯合招商委員會」,以整合三縣市資源和特色,吸引企業前來投資,以振興南台灣經濟為目的,成為我國第一個跨縣市地方招商的機制。
一、各國中央與地方政府為何常需要透過跨域治理的方式來達成政策目標?政府如何提升跨域治理的能力?(25 分)
跨域治理:跨越轄區、機關組織藩籬的整合性治理作為。綜觀全局的系統思維,而參與者包含了第一、第二、第三部門及社會企業等,彼此間互有相依性。
因公共課責難度增加,公民參與意識的提升,及公私部門邊界模糊化,政府不再是公共事務的唯一參與者,對於跨域合作的需求更大,因此各國中央與地方政府常透過跨域治理方式來達成政策目標。
在如何提升跨域治理能力上,可借鏡學者彼得斯提出的四種治理模式:
1. 市場:分權化組織/降低成本/引進市場競爭
2. 參與:扁平化的結構/全面品質管理/協商的決策方式
3. 彈性:系統重於結構/任務及目標導向
4. 鬆綁:政府內部的管制/法令限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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