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登記完畢: 土地權利登記經地政機關依照土地登記法規定登記於登記簿內,並且校對完竣,加蓋登記簿與校對人員後,極為登記完畢.
2.土地登記以電腦登記: 依照系統規範登記.校對,並異動地籍主黨完竣後,已登記完畢.
3.公示力:公示方法有使物權發生變動時有真實物權的一致效力
公信力
登記完畢: 土地權利經過地政機關依土地法登記辦理,校對完竣後,經登記及查核人員蓋章即完成
電腦登記:以地政機關經電腦系統程序.校對.查核後,經系統辦理變更登記
公示力
公信力
土地登記規則第六條規定:
土地權利經登記機關依本規則登記於登記簿,並校對完竣,加蓋登簿及校對人員名章後,為登記完畢.
土地登記以電腦處理者,經依系統規範登錄,校對,並異動地籍主檔完竣後,為登記完畢.
故土地權利,經登記機關依本規則登記完畢後,始生登記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