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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 普通考試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39761
科目: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外國人甲透過好友向居住在臺中的房東乙,承租臺北的房屋,但卻已積欠兩個月的 房租。乙在三月一日打電話向甲表示要終止租賃契約,但因甲始終似懂非懂,無法 溝通,因此乙又以信件,寄終止通知給甲,並在三月十日由郵差投進甲的信箱,但 因甲回國一星期,因此沒有收到。甲雖在三月十五日收到信件,但主張自己其實還 是看不懂中文。乙的終止意思表示究竟有無生效?何時生效?(40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Tseng Sandy
對話的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意義為生效。 非對話的意思表示以送達為生效。 故3/10信件投進甲信箱已生效。
詳解 提供者:Peipei Xie
外國人甲與房東乙之終止租賃契約,因甲無法了解其意思,自為發生效力: 民法第94條規定對話人為意思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 民法第95條規定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到達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依題意乙向甲透過電話向甲表示要終止其租賃契約,但因相對人甲似懂非懂,其乙之意思表示因相對人甲無法了解,此終止租賃契約之意思表示,自為發生效力。 乙又以信件方式寄終止通知給甲,並以郵寄方式投進甲之信箱,因民法第95條規定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其所謂的達到,以最高法院見解,係指意思表示達到相對人支配範圍,置於相對人隨時可了解其內容之客觀狀態而言。就客觀而言,乙將終止通知書投進甲之信箱,故客觀上以寄到甲之住所,甲可隨時拆封其終止通知書,而未拆封之風險由相對人甲承擔,其意思表示客觀上發生效力。但本題中甲主張自己其實看不懂中文,無法了解乙之終止通知書之意思,故此意思表示最終未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