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一、外籍勞工甲於宿舍看電視觀賞足球比賽,過程中喝了 2、3 瓶罐裝啤酒,
因覺得不夠,騎電動自行車外出購買啤酒,惟才剛外出即遭警攔查而查
獲酒後駕車,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2 月併科 10,000 元罰金。因有期徒刑
部分得易科罰金,甲繳交罰金 71,000 元而執行完畢。後就業服務法之主
管機關勞動部依就業服務法第 73 條第 6 款規定(:「雇主聘僱之外國人,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聘僱許可:……六、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
情節重大。……」 )
,廢止其聘僱許可。甲不服,提起訴願,經駁回後提
起行政訴訟,主張酒後駕車所觸犯之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1 項之罪為有
期徒刑三年以下之輕罪,非屬重大犯罪,且其所騎乘之電動自行車最大
速率為每小時 25 公里以下,社會危險性甚低,非屬「情節重大」 。勞動
部則主張外籍勞工觸犯刑法規定即屬情節重大,且情節重大為不確定法
律概念,主管機關對於是否情節重大之判斷享有判斷餘地,法院應尊重
其判斷。問:行政法院應為如何之裁判?請說明之。 (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