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標32
雇主對於鋼材之儲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預防傾斜、滾落,必要時應用纜索等加以適當捆紮。
二、儲存之場地應為堅固之地面。
三、各堆鋼材之間應有適當之距離。
四、置放地點應避免在電線下方或上方。
五、採用起重機吊運鋼材時,應將鋼材重量等顯明標示,以便易於處理及控制其起重負荷量,並避免在電力線下操作。
營標35
雇主對於磚、瓦、木塊、管料、鋼筋、鋼材或相同及類似營建材料之堆放,應置放
於穩固、平坦之處,整齊緊靠堆置,其高度不得超過一點八公尺,儲存位置鄰近開口部分時,應距離該開口部分二公尺以上。
營標150
雇主於鋼構組配作業進行組合時,應逐次構築永久性之樓板,於最高永久性樓板上組合之骨架,不得超過八層。但設計上已考慮構造物之整體安全性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