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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 普通考試_戶政: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23672
科目:國籍與戶政法規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年滿 20 歲之外籍學生璐西,她想以業經王先生夫婦收養之理由,申請歸化取得我國籍, 請告訴她該具備何些條件?應以何方式取用中文姓名?(25 分)

詳解 (共 9 筆)

詳解 提供者:Tina
詳解 提供者:海海

(一)申請歸化取得我國國籍之要件: 一、依我國國籍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要件,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 1.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 2.父或母現為或曾為中華民國國民。 3.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養子女。 4.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 而本條所稱第三條第一項二至五款要件係指: 1.年滿二十歲並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 2.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 3.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4.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二、依題所示,外籍學生璐西年滿 20 歲,想以業經王先生夫婦收養之理由,申請歸化取得我國籍,其需具備下列要件始可歸化: 1.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且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 2.滿足我國國籍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至五款要件之規定。 (二)其應以何方式取用中文姓名 一、民國104年5月20日新修正公布之姓名條例,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戶籍登記、申請歸化或護照時,應取用中文姓名,並應使用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或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中所列有之文字。 又第三條規定,取用中文姓名,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1.姓氏在前,名字在後。但無姓氏者,得登記名字。 2.中文姓氏與名字之間不得以空格或符號區隔。 再按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外國人、無國籍人於歸化我國取用中文姓名時,得以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不受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二、依題所示,年滿 20 歲之外籍學生璐西,想以業經王先生夫婦收養之理由,申請歸化取得我國籍,其取用中文姓名應使用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或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中所列有之文字,否則不予登記,且必須依姓名條例第三條規定之方式為之,但得以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不受第一條第一項本名以一個為限之限制。

詳解 提供者:Flora

依國籍法之規定,外籍學生璐西以王先生夫婦收養之理由,申請歸化取得我國籍,該具備下列條件: 1.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 2.年滿二十歲並依中華民國法律及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 3.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 4.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5.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依姓名條例規定,外籍學生璐西應以下列方式取用中文姓名: 1.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其中文姓氏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 2.戶籍登記之姓名,應使用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或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中所列有之文字。 3.外國人、無國籍人於歸化我國國籍後,應取中文姓名,並得以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不受國籍法第一條「中華民國國民之本名,以一個為限,並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之限制。

詳解 提供者:Paggie Yeh

依照國籍法第四條規定,外國人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養子女申請歸化,須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且合法繼續居留3年以上,每年183天以上,同時具備國籍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要件: 1. 年齡20歲以上,且依其本國法及中華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 2. 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 3. 相當之財產及專業能力,足以自立,無生活困頓之虞。 4. 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二、璐西取用中文姓名之方式 1. 依姓名條例第一條規定外國人申請歸化取用中文姓名,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中文姓名之習慣。 2. 同法第二條中文姓名取用應使用辭源、辭海或康熙等通用字典或教育部編定之國語辭典所列之文字。 3. 同法第三條規定中文姓名取用應姓氏在前名字在後,但無姓氏者得只登記名字、姓氏與姓名間不得有符號及空格。

詳解 提供者:Mikeo Yi Zhen
詳解 提供者:梨子
(—)依國籍法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璐西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依第四條以中華民國國民之養子女身分申請且符合第三條第二至五款要件,並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得申請規歸化。 (二)依姓名條例規定,取用中文姓名方式如下: 1.姓氏在前,名字在後;無姓氏者得登記名字 2.姓氏和名字中間不的以符號或空格間隔
詳解 提供者:Paggie Yeh

依照國籍法第四條規定,外國人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養子女申請歸化,須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且合法繼續居留3年以上,每年183天以上,同時具備國籍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要件: 1. 年齡20歲以上,且依其本國法及中華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 2. 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 3. 相當之財產及專業能力,足以自立,無生活困頓之虞。 4. 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二、璐西取用中文姓名之方式 1. 依姓名條例第一條規定外國人申請歸化取用中文姓名,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中文姓名之習慣。 2. 同法第二條中文姓名取用應使用辭源、辭海或康熙等通用字典或教育部編定之國語辭典所列之文字。 3. 同法第三條規定中文姓名取用應姓氏在前名字在後,但無姓氏者得只登記名字、姓氏與姓名間不得有符號及空格。

詳解 提供者:麥麥

(一)根據國籍法第三條,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得申請歸化:  

1.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以上。

 2.年滿二十歲並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

3.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  

4.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5.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又可依國籍法第四條特殊規化之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要件,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

1.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不須符合前條第一項第四款。

2.為中華民國國民配偶,因受家庭暴力離婚且未再婚;或其配偶死亡後未再婚且有事實足認與其亡故配偶之親屬仍有往來,但與其亡故配偶婚姻關係已存續二年以上者,不受與親屬仍有往來之限制。

3.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籍子女,有扶養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

4.父或母現為或曾為中華民國國民。

5.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養子女。

6.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

7.為中華民國國民之監護人或輔助人。

故依國籍法第四條特殊規化之規定,路西該具備的條件為

1.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

2.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居所

3.年滿二十歲並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

4.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

5.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6.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7.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養子女

(二)

1.根據姓名條例第一條第三項之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時中華民國國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結婚,其配偶及所生子女之取用中文姓名,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其中文姓名,亦同。

2.依據姓名條例第三條取用中文姓名之規定,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姓氏在前,名字在後。但無姓氏者,得登記名字。

二、中文姓氏與名字之間不得以空格或符號區隔。 而取用之中文姓名

3.依據姓名條例第三條:辦理戶籍登記、申請歸化或護照時,應取用中文姓名,並應使用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或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中所列有之文字。

詳解 提供者:chihyen

本題乃涉及國籍法及姓名條例之規定,外國人因結婚、認領、收養、歸化等因素歸化我國國籍,須符合一定之歸化要件,其取用中文姓名亦依姓名條例外國人申請歸化取用中文姓名之規定,此為國籍主權原則之展現。茲依題意所示,分述說明如下:

(一)璐西申請歸化之具備條件

依國籍法第四條之規定,外國人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養子女,其申請歸化要件如下:

1. 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且有久住之意思,住於我國領域內,持有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2. 年滿20歲且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亦即當事人須取得行為能力,除了年齡要件外,必須無精神上之障礙。

3. 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屬於道德上之要件,以免造成我國治安上負擔。

4. 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亦即歸化者需有基本的經濟能力,以免造成我國財政上的負擔。

5. 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亦即歸化者在日常生活中需能與人交談溝通,並能知曉社會相關訊息。

(二)璐西取用中文姓名之方式

依姓名條例及施行細則之相關規定,璐西歸化我國國籍取用中文姓名之方式如下:

1. 外國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取用中文姓名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並得申請更改姓名一次。

2. 取用中文姓名,應使用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或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中所列有之文字。未用前述所定字典或辭典中列有之文字者,不予登記。

3. 取用中文姓名,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姓氏在前,名字在後。但無姓氏者,得登記名字。

 中文姓氏與名字之間不得以空格或符號區隔。

4. 於歸化我國國籍取用中文姓名時,得以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不受本名以一個為限之限制。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以當事人申報者為準。

5. 應以書面確定其中文姓名,得以其中文原名或外文音譯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