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張三有子甲與女兒乙各一人。張三於罹癌入院後欲將所持有之 A 地予以 出售,故簽署授權書,載明授權兒子甲代為出售 A 地,包含從契約訂定 到登記等事宜之各階段處理權及代理權。後來張三因癌症惡化於 A 地買 賣契約簽訂時,已經有意識狀態不清之情形,甲持其張三簽名之授權書, 與丙簽訂 A 地買賣契約價金約定為 740 萬元,並已給付由乙保管,由丙 依法辦理登記而於辦竣 A 地登記前,張三因癌症過世。於張三死亡前, 均未曾受監護之宣告。 張三女兒乙認為張三授權甲之際已經病情嚴重而意識不清,主張該買賣 契約未有合法授權,故甲為無權代理,買賣契約無效,並主張甲保管 740 萬之行為侵害其財產繼承權,是否有理?(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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