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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4年 - 114 地方政府公務特種考試_四等_社會工作:社會工作實務概要#134591
科目:社會工作實務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志願服務者是政府單位及民間公益組織的人力資源之一,我國也制訂 「志願服務法」用以規範運用單位與志願服務者間的權利及義務關係, 試申論「志願服務法」中對志願服務的定義,以及對志願服務者之權利 與義務的相關規定,並舉一案例說明。(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蝦皮:警察法規白話解題

《志願服務法》旨在規範志願服務相關事項,保障志願服務者(簡稱志工)的權益,並建立運用單位的權責,以提升服務效能。

? 志願服務的定義

依據《志願服務法》第 $3$ 條規定,志願服務的定義要素包含:

  • 目的性:自由意志為基礎,非基於個人義務或法律責任

  • 非營利性: 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

  • 公益性: 提供知識、能力、體能、時間等,貢獻社會及增進公共利益。

  • 對象: 對特定或不特定之對象。

簡而言之,志願服務是一種自發、無償、利他的公益行為。

? 志願服務者(志工)的權利與義務

《志願服務法》對志願服務者設定了明確的權利與義務,以確保服務品質和志工的合理保障。

1. 權利(《志願服務法》第 14 條)

志工享有以下四項主要權利:

權利項目 說明
接受教育訓練 有權利接受運用單位提供的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以提升服務所需知識、技能。
獲得服務期間必要之支持 運用單位應提供必要的服務條件,包括服務證明、保險、服務紀錄冊、服勤時的保護措施等。
參與相關會議 有權利參與運用單位定期召開之志工會議。
獲得服務紀錄證明 有權利請求運用單位發給服務證明文件。

2. 義務(《志願服務法》第 15 條)

志工在參與服務時,應負擔以下五項義務:

義務項目 說明
遵守運用單位之規定 遵守運用單位訂定之服務規定及工作守則。
誠實負責 確實執行服務工作,確保服務品質。
保密義務 對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應保密,不得洩漏。
維護志工名譽 參與服務時,應注意自身言行舉止,維護志願服務之聲譽。
拒絕利益輸送 不得利用志願服務的機會,獲取不正當的利益。

? 案例說明

案例:醫院志工阿明

案例背景:

阿明是一位退休人士,利用每週三下午的時間到某市立醫院擔任門診服務台志工。他協助引導病患、解釋掛號流程,且不收取任何報酬。醫院為其投保了意外險,並要求他參加基礎訓練和醫院服務特殊訓練。

法規應用分析:

項目 阿明的行為與法規的對應關係
志願服務定義 屬於自由意志無償提供時間協助病患,增進公共利益(提升醫院服務效率),完全符合志願服務的定義。
志工的權利 醫院為其投保意外險(獲得必要支持)及要求參加訓練(阿明應接受教育訓練),證明權利已落實。
志工的義務 1. 阿明必須遵守醫院排班及服務規定(如準時到達)。 2. 他在服務時得知某病患的病情(保密義務),不得向第三人洩漏。 3. 他不得收受病患或家屬的餽贈(拒絕利益輸送)。
運用單位責任 醫院(運用單位)必須給予阿明服務紀錄冊,並記載其服務時數。

在此案例中,阿明與醫院之間的關係,即受《志願服務法》的規範,保障阿明享有合理的服務條件,同時要求他履行保密等義務,確保志願服務的專業與紀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