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資恐防制法為遏止恐怖活動、組織、份子之資助行為,以維護國家安全,保障基本人權,強化國際合作,茲說明防制審議會召集人之首長、部會成員以及違反哪些事項會被審定為制裁名單:
(一)資恐防制法第3條第2項:法務部部長擔任審議會招集人。
(二)資恐防制法第3條第2項:法務部部長擔任召集人,並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下列機關副首長兼任之:
1.國家安全局
2.內政部
3.外交部
4.國防部
5.經濟部
6.中央銀行
7.金融監度管理委員會
8.其他經行政院指定之機關
(三)資恐防制法第4條第1項:主管機關依法務部調查局提報或依職權,認個人、法人或團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審議會決議後,得指定為制裁名單:
1.涉嫌犯第8條第1項各款所列之罪(公共安全、傳染病、剝奪自由、搶奪重傷等),引起不特定人死亡或重傷,而達恐嚇公眾或脅迫政府、機構、國際組織之行為或計畫。
2.依本法之國際條約或協定要求,或執行國際合作或聯合國相關決議而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