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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轉任◆中華民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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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 111 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_上校轉任_各類科:中華民國憲法#107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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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11年 - 111 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_上校轉任_各類科:中華民國憲法#107562
科目:國軍轉任◆中華民國憲法
年份:111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11年 - 111 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_上校轉任_各類科:中華民國憲法#107562
科目:
國軍轉任◆中華民國憲法
年份:
111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一、憲法第 15 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而 律師法第 28 條則明文規定: 「司法人員自離職之日起 3 年內,不得在其 離職前 3 年內曾任職務之法院或檢察署執行律師職務。但其因停職、休 職或調職等原因離開上開法院或檢察署已滿 3 年者,不在此限。」試問 上述律師法條文是否構成違憲?(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