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一、我國國民甲、乙、丙三人在菲律賓(下簡稱菲國)設置電話機房,以電
話分別向臺灣的 A、B、C 等三人佯稱自己是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表示其帳戶涉及洗錢防制法案件遭凍結,需將帳戶存款提出並依指示交
付充當保證金以防止脫產等語,A、B、C 等三人誤信其言,配合指示匯
款,甲再囑咐在臺灣的丁提領一空。因臺菲警方合作,甲、乙、丙被菲
國逮捕,並經司法互助程序押解回臺。請問本案有我國刑法之適用嗎?
倘若 A、B、C 等三人為在菲國人民,甲、乙、丙經菲國法院判決後遣
送回國,還可以適用我國刑法對其起訴審判嗎?(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