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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3年 - 103年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103年國際經濟商務人員、103年民航人員、103年原住民族考原住民族三等_人事行政#32206
科目:公職◆考銓法規(現行考銓制度)
年份:10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我國政府的人事體系係以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其下設有銓敘部等機關,相 對於此,行政院設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統籌行政院人事權,試說明為何會有此 設計?二者的角色及關係為何?(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已上岸回來考地政士兼撿鑽石
(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設置緣由
1.依我國憲法第83條規定,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考試、任用、銓敘、考績、級俸、陞遷、保障、褒獎、撫卹、退休、養老等事項。
2.上開規定將人事權獨立於行政權外,造成考試院與行政院人事權責不明確,蓋人事權本質屬行政權範疇且難以分割;依憲法設計,其分工有之,制衡亦有之,反使人事權獨立之行使窒礙難行,爰後依「動員戡亂臨時條款」成立人事行政局,以拉近行政權與人事權距離,但基本上兩權分立方式仍未改變。
3.俟因配合行政院組改,人事行政局遂更名為人事行政總處,依其組織法第1條規定,行政院為辦理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業務,特設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二)考試院與人事行政總處關係
1.依據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規定,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下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83條之規定:
(1)考試。
(2)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
(3)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2.以上規定已將原憲法第83條考試院職權限縮,人事行政總處則依其組織法,行使上開考試院列舉事項外之「剩餘人事權」,惟該組織法第1條規定,總處有關考銓業務,並受考試院之監督;是以我國人事行政為雙首長制,人事行政總處承行政院長之命,並受考試院監督。
(三)未來展望
1.人事權獨立於行政權之外有其當代背景,國父  孫中山所提考試權獨立係指狹義之考試及考試行政以銓定任用及候選資格,至我國第一任考試院長戴季陶等人將該考試權擴大為考試與其外等全部人事權,是否有其他政治因素,則不得而知。
2.人事與行政分立,自有消極防弊之效,惟健全行政領導體制帶動人、財、事、物管理,為現今講求效率施政之趨勢,自不宜將人事權與之割離,且就課責面來說,以我國考選用人為例,考試院僅需辦理考試進用公務人員,至分發後之用人是否適才適所,則無需負任何責任,即縱使考用拖節致錄取顯不適任之人員,而有損及行政或人民權益情形,仍由用人機關負責收拾殘局。
3.綜上,人事權獨立於行政權外,弊多於利,是以我國有縮減考試院並增加行政院有關人事之職權;又英、美、法、徳、日等先進國家係以行政權體系下行使人事權,我國宜以漸進方式跟進,逐步限縮架空考試院職權,始得名正言順提案修憲廢除,將人事權回歸行政權以茲完整,方能提升政府效能,增加國家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