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對親屬移民專技移民及投資移民分別一下數規定申請永久居留:
一,專技移民,為就業服務法46條第一項第11款為我國所需中階技術人才,得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申請三年之工作簽證並為三年工作許可,入境後居住五年/183日得申請永久居留,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成年但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得待其依親對象取得永居候,連續居住五年/183日取得永居。
二,親屬移民,為我國就業法46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之專業人才,待其居留三年/183得申請永居,其親屬待其依親對象取永居後,居住183五年,亦可申請永居。
三,投資移民,外國人依入出國移民法第25條第四項之投資移民,投資金額1500萬滿三年創造五人我國國人就業,或投資我國公債滿3000萬,得直接申請永居,其子女亦得隨同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