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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1年 - 101年原住民族考三等_人事行政#32712
科目:公職◆考銓法規(現行考銓制度)
年份:10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我國現行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具有那些主要的特色?請說明並評述之。(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已上岸回來考地政士兼撿鑽石

我國除高普初考外,為因應特殊性質機關需要及保障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之就業權益得比照前揭考試之等級辦理一、二、三、四、五等之特種考試,其特色分述如下:
(一)代表性
身障特考、原住民特考,限定應考資格,錄取者為特定族群,則使文官更具代表性,不為主流族群壟斷,行政時得更全面且廣泛考量弱勢族群權益;另有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及後備軍人參加相關考試之加分優待,足見我國遵循憲政,對於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及軍人就業權益及發展之保障,值得肯定。                   
評述:
所謂「功績制」,乃指人事制度與管理措施,不論取才、用人、陞遷、獎懲等各方面,均以才能與成就標準,做為權衡之依據,為民主國家之文官發展趨勢。准此,該特考顯然有違前揭原則,就身心障礙者而論,若非受限於法律規定需進用一定比例之身心障礙者,機關用人當然以能力及功用多者為佳,然民主國家講求族群平等、弱勢保障,必要時相關功利主義應予退讓,故弱勢者之特種考試制度屬在可容許範圍內違反功績原則。
(二)特考特用
除前述考試,為因應特殊機關需要所舉辦之考試,如司法、關務、海巡、警察...等特考,及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之技術人員,得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另訂特種考試規則辦理之。
評述:
部分的確屬某機關特有職務,如法官、一般警察、消防警察等,但機關之庶務行政人員,亦由該特種考試招考,似不符「特殊性質機關需求」者,各機關皆有總務或秘書室,其工作性質雷同,如收發、採購、出納、財管等等,似無必要另以特考方式辦理,得合併由一般高普初考方式進用。
(三)限制轉調
此為特考特用之延伸,特種考試及格人員於服務6年內,不得轉調申請舉辦特種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除有6年限制轉調外,其及格人員以分發國防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構)任用為限;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之特種考試及格人員,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
評述:如上所述,部分較通識性之職務仍由特種考試進用,亦受6年限制轉調未盡妥適,餘之限制則為必要,蓋機關有人離職者,其甄補流程繁瑣,加上機關所需特種人才有招募困難,造成該職缺有空窗期,將影響及增加機關負擔,是以高普初考將原一年限制轉調,提升至三年,特種考試限制更長之期間,則屬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