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性質
係屬人民依法向國家行使之權利,為附停止條件之請求權
(二)要件
1.須土地被徵收,始得行使收回權
2.補償完竣滿3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
3.未依核准原定興辦事業使用
4.依原徵收計畫使用未滿5年,不依原徵收計畫繼續使用
5.行使收回權,僅限於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
6.原土地所有權人於徵收公告之日起20年內提出申請,逾期失效
7.原土地所有權人須於六個月內繳還受領地價及地價加成補償,逾期未繳還,視同放棄收回權
8.收回土地須非屬區段徵收、土地徵收條例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之範圍
(三)程序。 小標內容(土徵條例9 I)
1.申請
2.查明並層報
3.核准與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