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一樓的解答有錯誤地方
4.環境影響評估之義務
海洋法公約第206條課予締約方海洋開發活動先進行環評之義務,該條規定:「各國
如有合理根據認為在其管轄或控制下的計畫中的活動可能對海洋環境造成重大污染或重大
和有害的變化,應在實際可行範圍內就這種活動對海洋環境的可能影響作出評價,並應依
照第205條規定的方式提送這些評價結果的報告。然而,該條之規定較為簡略,並未
敘明進行環評時應考量之因素、標準以及是否應通知受影響之國家等。因此,離岸風場
之建置可能對海洋環境造成重大污染或有害變化,即須先進行環評。
需有層次並正確引用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