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鑑於 100 年 3 月 6 日某直轄市某一飲料店(PUB)因使用明火表演,不慎造成 9 死 12 傷之不幸火災案件,消防法遂將明火表演納入管理,試問消防法對明火表演 有何規定重點?(25 分)
詳解 (共 6 筆)
詳解
消防法14-1條 (明火表演規範與申請)
對於供公眾使用建築.地下建築.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場所.於場所內使用有致火焰.火花.火花.火星的表演.其管理權人須向主管機關申請才得使用
申請的資格.程序.文件.安全防護措施.撤銷.廢除.禁止使用區域.時間.程序依法規規定
主管機關派員檢查時須配帶證件.或出示足以辨別之標示.其管理權人及現場相關人員不得妨礙.規避.拒絕.相關人員進行檢查
罰則41-1
違反14-1第一項未經主管機關申請.於場所內使用有致火焰.火星.火花等表演.罰管理權人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14-1第三項如規避.妨礙.拒絕相關人員進行檢查.則罰管理權人或現場相關人員3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詳解
消防法第十四條之一:
供公共使用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非經場所之管理權人申請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以產生火焰 火花或火星等方式,進行表演性質之活動。
前項申請許可之資格 程序 應備文件 安全防護措施 審核方式 撤銷 廢止 禁止從事之區域 時間 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派員檢查第一項經許可之場所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證明文件或足資辨別之標誌,管理權人或現場有關人員不得規避 妨礙或拒絕,並應依檢查人員之請求,提供相關資料。
詳解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非經場所之管理權人申請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以產生火焰、火花或火星等方式,進行表演性質之活動。
詳解
消防法14-1
罰則41-1
詳解
一.依據消防法第14條之一規定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非經場所之管理權人申請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以火焰、火花或火星等方式,進行表演性質之活動。
前項申請許可之資格、程序、應備文件、安全防護措施、審核方式、撤銷、廢止、禁止從事之區域、時間、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派員檢查第一項經許可之場所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管理權人或現場有關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依檢查人員之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二.相關罰則
依據消防法第41條之1規定,違反消防法第14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有關應備文件、安全防護措施、審核方式、撤銷、廢止、禁止從事之區域、時間、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處管理權人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緩,並按次處罰。
規避、妨礙或拒絕消防法第14條之一第三項之檢查者,處管理權人或行為人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緩,並強制檢查或令其提供相關資料。
詳解
明火表演 應於表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