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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4年 - 114 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特種考試_三等_法律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127633
科目:公職◆公務員法
年份:11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服務機關將主管人員甲調任同官等、官階(職等)及同一陞遷序列之非主管職務。甲不服,請問其應如何進行行政救濟?(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寶拉
甲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下稱保障法)第77、78條及釋字785號意旨,提起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以為救濟:
一、甲之適用法律分析:
(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條,除民選首長或政務人員外,訂有職稱職等官等者為公務人員任用法(下稱任用法)適用對象。次依保障法第3條規定,各機關依任用法律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為保障法適用對象。
(二)、題示既然已討論「同官等同職等」,顯見甲為依任用法任用之公務人員,甲自有保障法之適用。
 
二、本案調任性質分析:
(一)、任用法第18條為調任之相關規定,以下簡述之:
1.簡任十二職等以上人員可於各職系職務間相互調任,餘可於同職組各職系或曾經銓審有案職系之職務間調任。
2.除自願者外,不得降調低一官等職務
3.除自願者外,以降調低一職等職務為限,機關正副首長僅得調任同機關同職務列等之職務,單位主管不得調任為同單位內之副主管或非主管。
綜上,本案甲調任同官等、同職等、同一陞遷序列之非主管職務,並不違反任用法規定。
(二)、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9年公布之「人事行政行為一覽表」,將「調任同官等、同職等、同一陞遷序列之非主管職務」定性為管理措施,理由在於,首長汰換不適宜之主管為用人權之一環應予尊重,且主管加給是因「職務」而生之給予,並非因「公務員身分」而生,自不生違反俸給權制度性保障。
 
三、結論:
(一)、依保障法第77、78條規定,公務人員認服務機關之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不當,已侵害其權利者,得於管理措施到達次日起30日內,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訴。如不服服務機關申訴函復,得於該函送達後次日起30日內,向保訓會提出再申訴,以為救濟。
(二)、如又不服再申訴處分,依釋字785號之意旨,保障法並無明文禁止公務人員於再申訴後不得提起行政訴訟,如公務員認該管理措施已違法嚴重侵害其權利,在符合行政訴訟提起之要件下,得提起之。
(三)、綜上,甲得依以上規定請求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