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酌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婚姻及家庭係受憲法制度性保障,學說亦認家庭權乃屬基本權之一,應在憲法第22條概括保障範圍。且我國民法夫妻互負同居義務之規定,寓有促使夫妻共同生活,互助圓滿形成家庭,發揮前揭家庭功能之內涵。,於夫妻團聚共同生活係屬家庭制度之核心領域,從而,本國人民其外籍配偶向我國駐外館處申請簽證遭否准,應認該本國人民受國家法律保護之權益直接受有損害,其得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循序提起行政爭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