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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106 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三等_移民行政: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64259
科目:入出國及移民法規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某外籍甲女,與我國民乙男雖然為虛偽假結婚,但於民國 99 年申請歸化國籍獲准, 於 101 年經人檢舉為假結婚,經法院 103 年判決屬實,戶政事務機關乃於 105 年撤 銷甲女歸化許可,試問此判決及撤銷是否已經踰越國籍法第 19 條 5 年之撤銷除斥 期間,試就己見分析之。(25 分)

詳解 (共 5 筆)

詳解 提供者:siaofenfen

本題主要所欲討論的點乃是假結婚而申請規劃者其撤銷期間之規定,依據國籍法第 19 條之規定: 歸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後,除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外國人申請歸化,應於許可歸化之日 起,或依原屬國法令須滿一定年齡始得喪失原有國籍者自滿一定年齡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喪失原 有國籍證明。屆期未提出者,除經外交部查證因原屬國法律或行政程序限制屬實,致使不能於期 限內提出喪失國籍證明者,得申請展延時限外,應撤銷其歸化許可。)應撤銷其歸化許可外,內政 部知有與本法之規定不合情形之日起二年得予撤銷。但自歸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之日起 逾五年,不得撤銷。經法院確定判決認其係通謀為虛偽結婚或收養而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 不受撤銷權行使期間之限制。 時效制度存在的目的乃是在於使法律關係早日確定,但是仍有例外之規定避免因時效而獲得不法 或是不當之利益。國籍法於修法之後對於歸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後之撤銷有時效之規定 分別為:兩年與五年,前者為知有不合規定,後者為自事件經過時起五年。但若因假結婚被撤銷者 則不受時效之限制,因假結婚會造成我國移民管制的缺口,若仍使其取得國籍而不被撤銷無意鼓 勵假結婚與保障移民人權及時效制度之目的之制度似有未洽因此特有除外之規定,假結婚者無時 效之規定。 綜上所述甲女之歸化被撤銷必無時效制度的適用。

詳解 提供者:周鈺宸
(一)得撤銷之事由
得撤銷之事由為甲女與乙男之虛偽假結婚
(二)除斥期間之計算始點
應自得撤銷之事由發生會背知悉起算。甲女雖於與乙男虛偽假結婚,並於99年申請歸化國籍獲准,但得撤銷之期間起算並不以此為始點,應以知悉假結婚之日起算。然101年經由檢舉並不應視為知悉此事由,依雖此時點的確知悉可能存在虛偽假結婚之情事,惟照無罪推定原則,尚未經過言詞辯論與證據調查等審判程序,不應推定其為真實。故而起算始點應為103判決確定之日起算。
(三)並無逾越撤銷除斥期間
判決之撤銷除斥期間始點,如上述應為103年判決確定之日。而戶政事務機關撤銷甲女歸化許可之日於105年,在國籍法第19條所規定5年之撤銷除斥期間內
詳解 提供者:noboru

(一)除斥期間

除斥期間,又稱預定期間,指法律對某種權利預定行使之時間,時間一過,則權利消滅。除斥期間自權利成立之時點起算,且與消滅時效不同,不得中斷。

(二)此案中撤銷歸化許可不適用除斥期間

甲女與乙男虛偽結婚,以不法方式取得我國國籍,對國家利益造成侵害。虛偽假結婚之人,其歸化國籍要件自始不成立,故其撤銷權利不受國籍法第十九條五年之除斥期間限制。其虛偽假結婚之事實僅須經法院判決屬實,即得撤銷之。

詳解 提供者:yazuu
由於甲女與以男為虛偽假結婚,屬於特殊情事由,因此此判決並不以踰越國籍法第19條5年的撤銷除斥期間,因此仍可以判決甲女申請歸化國籍的獲准為無效
詳解 提供者:師塵囂
撤銷除斥期間自判決後5年,皆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