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國籍法第2條第一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
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故該名孩童為中華民國國籍。
(二)
依國籍法第4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要件,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
一、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不須符合前條第一項第四款。
二、為中華民國國民配偶,因受家庭暴力離婚且未再婚;或其配偶死亡後未再婚且有事實足認與其亡故配偶之親屬仍有往來,但與其亡故配偶婚姻關係已存續二年以上者,不受與親屬仍有往來之限制。
三、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籍子女,有扶養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
四、父或母現為或曾為中華民國國民。
五、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養子女。
六、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
七、為中華民國國民之監護人或輔助人。
未婚未成年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其父、母、養父或養母現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雖未滿三年且未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要件,亦得申請歸化。
一.依據國籍法第 2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 (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二)、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 (四)、歸化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於本法修正公布時之未成年人,亦適用之。 某夫妻為臺灣地區人民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故其於大陸地區出生的子女亦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此外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 臺灣地區人民: 在大陸地區出生,其父母均為臺灣地區人民,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 再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 條: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指未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僑居國外國民及取得、回復我國國籍尚未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 綜上所述,其之子女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二.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 條: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應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許可。 故該子女申請返台應經過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許可。
一 孩子未滿二十歲, 直接申請定居證:
1.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出生之子女,未滿二十歲。
2. 申請項目及程序:
(1) 單次入國許可加定居證,程序為向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本署)申請單次入國許可(以下簡稱入國許可),經許可者,核發入國許可證,持憑入國許可證入國(境)後,向本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經許可者,持憑定居證向預定申報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
(2) 臺灣地區定居證副本(以下簡稱定居證副本)換正本,程序為向本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經許可者,核發單次入國許可證及定居證副本,持憑定居證副本入國(境)後,向本署換領定居證正本,持憑定居證正本向預定申報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
(3) 定居證,程序為持護照入國(境)後,向本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經許可者,持憑定居證向預定申報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
二、未滿二十歲, 先申請社會專案長居, 每年有數額限制:
1. 為臺灣地區人民之二十歲以下親生子女
2. 申請文件: 一、居留申請書
二、照片
三、大陸常住人口登記表影本或居民身分證影本。申請人未在大陸地區設籍者,請檢附下列文件:在大陸地區出生,無法取得大陸常住人口登記表影本或居民身分證影本,得以申請人之法定代理人於大陸公證處聲明未於大陸地區設籍(未設籍聲明書)替代或其他足資證明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文件,並經海基會完成驗證手續代替。如另持有外國護照,通知攜帶外國護照,向本署服務站領證時,加註梅花 C章。
四、出生公證書正、影本(正本驗畢退還)及出生醫學證明。
五、依親對象之戶口名簿正、影本(須已完成相關戶籍登記,如大陸配偶及養子女姓名,非婚生子女須完成認領登記)。
六、保證書:應檢附臺灣地區人民符合下列條件者出具之保證書。
七、臺灣地區醫院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於核配數額時繳附)【未滿六歲者檢附完整預防接種證明影本替代】(最近三個月內有效;須由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外勞健檢醫院檢查,且符合其訂定之健康證明應檢查項目表【乙表】;人在大陸或海外地區者,得以具結書替代,俟入境後換發正本時補正)。
八、如為大陸地區人民離婚後取得大陸親生子女之撫養者,應附相關證明文件公證書(如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或民事法院離婚調解判決書),若共同撫養者,尚須取得另一方之同意公證書(大陸生父(母)死亡者,應檢具死亡公證書)。
九、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主管機關於審核申請案認為有必要,得要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生母未婚或婚前受孕者,加附生母受孕期間無婚姻關係或查詢婚姻登記紀錄證明之公證書及經在臺認證合格之公私立醫院或機關〈構〉出具之DNA血緣鑑定報告書等。
三、
二、20歲以上
如果國人子女年滿20歲以上,就要經由先居留後定居的程序,才可以入戶籍。首先,要向駐外館處申請我國護照及臨人字號入國許可(法令規定,持外照入國者,不得申請居留),及驗證外文及中文譯本的出生證明及自核發日起6個月內有效之僑居地或居住地的全國性警察紀錄證明書,持我國護照入國後,在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公私立醫院辦理健康檢查,再將正面彩色脫帽相片(同申請護照規格)1張、我國護照、外國護照(未取得僑居國公民身分者,為僑居地的永久居留證明或長期居留證明)、已驗證的出生證明及警察紀錄證明、健檢合格證明、父母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新臺幣1千元等文件,向居留地的移民署服務站申請居留,拿到居留證後,要符合居住期間(指連續居住1年,或居留滿2年且每年居住270日以上,或居留滿5年且每年居住183日以上)的規定,才可以申請定居,取得定居證後,始可到戶政事務所設立戶籍並領取國民身分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