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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0年 - 100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法警:刑事訴訟法概要#45633
科目:公職◆刑事訴訟法
年份:100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某甲行賄某公務員乙,使其為違背職務之行為,經檢察官偵訊時,甲坦承全部犯行 (自白),試問:甲為前開的供述,得否作為法院判斷乙犯罪事實的依據?(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林涓

一,傳聞法則的意義: 傳聞法則指排除傳聞證據的法則,依刑事訴訟法策159第一項之規定,傳聞證據原則上並無證據能力,例外於符合法律規定時方得採為證據。 二、排斥傳聞證據不外乎有下列原因: 〈一〉個人之知•覺,記憶,真誠與表達性多少與真實有所出入。 〈二〉剋制之在於具結加上交互詰問。 三、依上開案例,甲之地位未於題示言明,故應以分別論之: 1,甲之地位為證人,即為被告之外之人,於審判外對檢察官所為陳述,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一1條第2項,例外得為證據。 2,甲之地位為共同被告,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不得採為判決之基礎,原因在於不得以自白補自白,,且依大法官釋字第582號意旨,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2項,無證據能力及未經合法調查者,不得採為判決基礎,故甲對乙而言,仍是被告以外之人,在檢察官之陳述,應有證據能力,但應於審判期曰經由合法調查程序,補足被告之反對詰問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