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題試述我國之機構處遇是否可達預防犯罪之效,討論分述如下:
(一)機構處遇:
1、我國之犯罪預防政策,除採行威嚇主義之入監隔離及矯正機構,亦有去機構化之社區處遇。
2、優點:
(1) 刑罰迅速、確實、嚴厲,可以產生威嚇效果,使人民不敢犯罪觸法。
(2) 提供犯罪人專業幫助及處遇計畫,了解其需求並予改善。
(3) 將犯罪人與社會中之一般民眾隔離,可防止其再犯使民眾受害。
(4) 出獄後使犯罪人因害怕再次入監或矯正機構而守法行事。
3、缺點:
(1) 監禁率提高:導致監獄擁擠,人手缺乏等問題。
(2) 監禁成效不彰:過多犯罪人,但人手不足,可能無法真正落實矯正犯罪人之惡習。
(3) 增加社會成本:各式罪狀不論大小輕重,若都予以進入司法系統處遇,可能導致浪放過多社會成本。
(4) 惡習相染:犯罪性較低或輕微者,可能因進入機構認識其他犯罪人,而染上惡習。
(二)預防犯罪之成效:
1、肯定說:
(1) 依據威嚇主義:監禁可有威嚇性,用來預防民眾犯罪。
(2) 依據社會學習理論:犯罪之結果為行為後果所決定,受到獎賞則學習起來,反之受罰可避免其再犯,以本題為例:行為人因酒駕受罰,將促其不再犯,若其行為為發生其他負面結果,行為人可能因此認此行為可行,而成為習慣犯。
2、否定說:
(1) 依據標籤化理論:行為人若受到公開審判、譴責,或進去機構處遇,可能因此產生身份貶低儀式,產生邪惡戲劇化,自證預言使自己成為真正犯罪人,因此對於較輕微之犯行,應盡量採非機構處遇,如:勞動服務等。
(三)結論:故管見認為,對犯行重大、惡罪性較重之犯罪人,應加以可量其動機及手段等,而選擇其處遇方式,若較輕微者可處以非機構處遇,依據本題公共危險酒駕為例:對初犯或是罪性較低者可採講習、社區勞動等,避免其進入機構產生標籤化或染上機構惡習,也可避免所有人都進入機構處遇導致擁擠、成效不彰等問題,對於犯行較嚴重或累犯者可以採行較完善的矯正處遇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