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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 111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林業技術:林政學#112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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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11年 - 111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林業技術:林政學#112446
科目:林政學
年份:111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11年 - 111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林業技術:林政學#112446
科目:
林政學
年份:
111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一、森林法第 53 條對於燒燬森林之處罰,會因所燒燬森林是「他人所有」或 「自己所有」而不同,試說明其處罰規定及理由。(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