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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 高等考試_三級_法律廉政:刑事訴訟法#71059
科目:公職◆刑事訴訟法
年份:107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檢察官告知到場接受訊問的甲下次應到場的日、時及處所,並強調其若不到場,將 被拘提。告知的內容程序皆記明於筆錄。屆時甲並未到場,且無正當理由,檢察官 遂簽發拘票。警察持檢察官簽發的拘票,前往甲的住所,聽見屋內有可能是甲說話 的聲音傳出,於是破門而入。甲果然在內,故予以拘提。試問,甲的拘提是否合法? 請附詳細理由說明之。(25 分)

詳解 (共 5 筆)

詳解 提供者:g0260117

(一)警察之拘提不合法 1.刑事訴訟法(下同)第77條第一項:「拘提,應用拘票。」警察雖持檢察官簽發之拘票執行拘提,但其拘提地點為受拘提人甲之住所,此種入屋拘提之形式是否符合第131條第一項第一款「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 (1)通說 採否定說,認為檢察官簽發之拘票僅能於公共場所執行,法官簽發之拘票才能入宅搜索,但仍不得持法官所簽發之拘票,進入第三人住宅搜索。 (2)實務 採肯定說,認為符合131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要件。 但近年來已出現同通說之否定說。 (3)小結 管見採否定說,認為持檢察官簽發之拘票不得入屋搜索。 2.第128條第一項:「搜索,應用搜索票。」警方未持有搜索票,故應朝無令狀搜索進行審查。 第131條第一項: (1)第一款 此款限制偵查機關對於受搜索人須具備有逮捕事由、執行拘提或羈押之程序,即須具備合法拘捕事由。 甲並非第87條通緝犯、非第88條現行犯或準現行犯、非88條之1緊急拘捕要件,亦不符合第228條之4檢察官的逮捕,故甲無本款適用。 (2)第二款、第三款 甲並非現行犯,無本款之適用。 (3)小結 警察之作為不符合無令狀搜索要件。 3.綜觀以上,警察並無無令狀搜索之合法事由存在,故警察之拘提不合法。

詳解 提供者:csrex781020

答:〈一〉刑事訴訟法第 72條對於到場之被告,經面告以下次應到之日、時、處所及如不到場得命拘提,並記明筆錄者,與已送達傳票有同一之效力;被告經以書狀陳明屆期到場者,亦同。 〈二〉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傳喚被告,應用傳票。 傳票,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居所。 二、案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被告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被告之年齡、籍貫、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推事簽名。

詳解 提供者:Chen Chen
檢察官告知到場接受訊問的甲下次應到場的日、時及處所,並強調其若不到場,將 被拘提。告知的內容程序皆記明於筆錄。屆時甲並未到場,且無正當理由,
詳解 提供者:修
答:(一)檢察官就甲的拘提為合法。其原因如下: 1、拘提處分之前提是需經傳喚,其方式有二種 (1)面告傳喚:依本法第72條,對於到場之被告,經面告下次應到之日、時及處所及如不到場得命拘提,並記明筆錄者,與已送達傳票 有同一之效力。 (2)書面傳喚:依本法第71條第1項,以傳票傳喚被告,其傳票應記載之事項中,並應記載無正當理由者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3)傳喚無強制力,拘提則有強制力。故依本題甲未到場,且無正當理由,檢察官遂簽發拘票,對甲逕行拘提,是為合法。
詳解 提供者:mimikiwe
合法。 警察持檢察官核發之拘票,且屋內有聲音,為了避免甲脫逃,於情況急迫下,破門而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