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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 高等考試_二級_司法行政(兩岸組):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研究(包括民事特別法)#72289
科目: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
年份:107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民國(下同)107 年 1 月間,甲經 A 房屋仲介公司業務員乙介紹,購買 丙所有之位於高雄市之 B 房屋及土地,甲對於 B 屋甚為滿意,旋即訂立 不動產買賣契約,買賣價金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約定仲介費用為15 萬元,並乙向甲表明 B 屋並非凶宅,且完成不動產移轉登記在案。於107 年 3 月間,重新裝潢 B 屋,給付裝潢費用 80 萬元。完成裝潢後,隨即 入住。嗣經鄰居告知,始知丙出租 B 屋給予房客丁。於 106 年 8 月 1 日, 丁因久病厭世,服大量安眠藥自殺身亡,屍體腐爛而傳出惡臭後才經房 東丙發現報警。試問:甲得否向丙請求返還買賣價金及賠償裝潢費用? 甲得否向 A 房屋仲介公司請求返還仲介費用?(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ssk83200

甲可主張以下法律權利:

一、向丙請求返還價金並賠償裝潢費用 ✅

  1. B屋屬凶宅,構成「物之瑕疵」

    • 台灣實務與內政部函釋指出,發生過非自然死亡(含自殺、屍體腐爛散惡臭)的房屋,符合凶宅要件,可能影響交易價值(zh.wikipedia.org)。

    • 凶宅若已為公眾所知或可查,法院多認屬「交易上重要資訊」,構成重大瑕疵(chenandchou.com)。

  2. 依《民法》第359條可請求解除契約、返還價金、並請求裝潢費用賠償

    • 實務上買受人得依第359條向出賣人請求解除契約、返還價金,並可請求因契約而支出的裝潢費、修繕費等「因本件產生之損害」(justlaw.com.tw)。

  3. 注意通知義務與時效

    • 發現凶宅後應儘速通知賣方明確表達解除契約意圖,以符合民法第355、356條對買受人檢查及通知義務(justlaw.com.tw)。

✔️ 因此,甲在得知106年8月丁自殺資訊後(入住後由鄰居告知),即可主張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800萬元與80萬元裝潢費。

二、向A公司請求返還仲介費用 ✅

  1. 仲介有義務揭露重要資訊

  2. 得依民法請求返還報酬與損害賠償

    • 如果仲介未如實揭露凶宅而使買方受損,甲可主張仲介違反居間契約,請求返還已付15萬元仲介費,並可主張因居間不當而受之損害(含裝潢費等)。另依消保法第51條,若有故意隱匿,甚至可請求懲罰性賠償(sf-realestatelawyer.com)。

  3. 注意裁判趨勢與舉證

    • 實務上買方若提仲介詐欺常敗訴,需證明仲介「明知故隱」(legalpro.com.tw)。若甲可證明乙曾明言B屋非凶宅,且知情而隱瞞,則仲介責任較易成立。

✅ 結論整理

對象 主張內容 法律依據與難易度
丙(賣家) 解除契約、返還800萬元+80萬元裝潢費 凶宅構成重大瑕疵,可依民法第359條;需注意通知時效
A公司(房仲) 返還15萬元仲介費+損害賠償 居間契約義務未盡,且可能違反消保法;需證明仲介知情且隱瞞

建議甲保留所有證據(成交書面、仲介談話內容、鄰居陳述等),並儘速寄存證信函或律師函正式通知解除契約、主張權利。同時建議諮詢律師進行後續訴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