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一、民國 103 年 4 月 28 日行政院宣布「核四廠一號機安檢後封存,二號機全部停工,
日後核四廠是否運轉必須經公投決定。」而根據管制單位之要求,核四廠一號機裝
填燃料前須完成之 75 項工作,台灣電力公司目前只完成 35 項。另核四廠建廠執照
將於 103 年 12 月 15 日到期,台灣電力公司業已於 102 年 12 月 10 日提出將建廠執
照延長至 109 年 12 月 31 日的申請。
在國外經驗部分,美國核管會(USNRC)於 1987 年 11 月發布了電廠緩建的政策聲
明文件(GL 87-15),針對興建中電廠停止建廠活動時,若電力公司仍願維持建廠
執照的有效性,且願意確保既有設施符合法規要求之品質與功能,則在向管制單位
通報停止建廠活動,並提出確保設施品質與安全功能,以及啟封做法的緩建計畫,
經管制單位核准後,即可進入緩建階段。
若你被要求參考以上資訊,提出一份核四廠停工與封存及重啟作業導則,以供電力
公司提報資料給管制單位時做為遵循的依據,則導則中應規定電力公司提報那幾項
重要的資訊,請略述每一項重要資訊的內容。(提示:至少有六項重要的資訊,其
中一項為根據停工/封存計畫修改建廠執照展期申請的內容。請說明其他五項。)
(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