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 之適當處分。」民事法院如有判決根據該規定,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 作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其可能干預加害人何等基本權利?各該基 本權利之保護內涵為何?依憲法法庭判決(111 年度憲判字第 2 號)意 旨,此等判決是否違憲侵害加害人之基本權利?憲法法庭此一判決是否 與前此相關司法院解釋之見解一致?(4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