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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0年 - 110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四等_法警:刑事訴訟法概要#100997
科目:公職◆刑事訴訟法
年份:110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法院在審理被告甲所涉之賭博罪案件時,發現甲有詐賭情事,故法院認 定甲之行為並非成立賭博罪,而應論處詐欺取財罪。試問:法院得否將檢 察官起訴之「賭博罪」罪名變更為「詐欺取財罪」以進行審判?(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貓小子

一、法官不得變更起訴法條進行審判,理由如下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而法官得否將起訴法條則關係到犯罪事實是否同一,又犯罪事實是否同一實務上有容有爭論,析述如下:
1.基本社會事實同一說:數訴的事實及起訴事實與判決事實是否同一,以其自然的社會事實為斷,如其自然的社會事實關係相同,雖其他枝節有所差異,仍可認為具有同一性。
2.訴之目的與侵害性行為內容同一說:惟前述說法,遭受到範圍擴大模糊,易違反控訴原則遭到批評,故發展出訴之目的與侵害性行為內容亦須同一即可。
3.故依上述訴之目的與侵害性行為內容同一說,較符合控訴原則,依題意來看賭博罪所要保護的是社會法益,而詐欺取財所要保護的是個人的財法法益,兩者立法目的及保護法益並不相同,故犯罪事實不同一,故法官無法變更起訴法條,為保護被告免受裁判突襲,檢察官應另行提起詐欺取財罪。

詳解 提供者:寶拉
法院就本案不得變更起訴法條:
(一)、法院於審判中,不受法檢察官所起訴罪名之拘束,而是受起訴書狀所載犯罪事實拘束。在符合「被告同一」、「兩案具事實上同一性」、「原則為有罪判決」條件下,始得有刑事訴訟法(下稱本法)第300條之適用。前述之事實上同一性,有認為以「以一般人生活經驗觀察兩者社會事實關係是否相同」為判斷,有認為以「兩者訴之目的與侵害性行為是否相同」為判斷。
(二)、觀諸本案,賭博罪係將賭注寄託於不受人為控制的機率中,而詐賭之詐欺取財行為係對該贏率進行操縱,兩者無法同時成立,即行為人無法以賭博之方式成立詐欺取財罪,兩罪名之內涵顯不相同,就其保護法益而言,賭博罪保護法益為公序良俗,而詐欺取財罪則保護個人財產法益,亦不相同。故不論採取哪種判斷標準,皆難認賭博罪與詐欺取財罪具有事實上同一性,故法院就本案不得依本法第300條變更起訴法條並逕為判決,否則將有本法第379條第12款之判決當然違法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