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應審查另案扣押之要件
依刑事訴訟法(以下稱本法)第128條第2條第1及第2款規定:「搜索票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案由 二、應搜索之被告、犯罪嫌疑人即應扣押之物。」依題目,搜索票記載為「失竊之車輛、零件等物品」,故應搜索之物不包括帳冊與槍枝,因此,該兩項物品皆為無令狀扣押。而是否合法,討論如下:
1. 本法第137條「附帶扣押」與第152條「另案扣押」皆須符合「一目瞭然原則」,其意義在於當搜索人員進行合法搜索時,落入視線範圍內之非刻意所得之證據或扣押之物,且非搜索票明確記載之物。
2. 本法第152條規定:「實施搜索或扣押時,發現另案應扣押之物亦得扣押之,分別交該管法院或檢察官。」
(1) 槍枝部分:
警察持搜索票入甲宅搜索,已有合法搜索為前提,且槍枝之取得為意外發現於明顯之處所,故符合另案扣押要件,而屬合法。
(2) 帳冊部分:
依題示,警察翻閱桌上的冊子,詳細查看內容方得知帳冊屬行賄官員之證據,而非依形式外觀得知,不符一目瞭然之偶然發現,不合另案扣押要件。
(二)證據能力部分:
違法搜索、扣押之部分,實務上依本法第158-4條之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法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依規定審酌違法搜索之主觀意圖或客觀情況,由法官決定是否予以證據能力。
(一)帳冊:
扣押帳冊並無搜索票,故應審查是否符合對物的無令狀搜索:
1.刑事訴訟法(下稱本法)第130條:
限於對被告有合法拘捕事由,方可對其實施附帶搜索,本案係針對甲竊車案件存在合法拘捕事由,而並非行賄案件。
2.本法第131條第二項:
本條係針對檢察官親自執行搜索,且因情況急迫不為及時搜索恐有證據滅失之虞的緊急搜索。依題所示,檢察官並未在場,故不得以本條進行搜索。
3.本法第131條之1:
本條為同意搜索,依題所示,警察並未得當事人同意,故不得主張此條而進行搜索。 4.本法第152條:
本條為執行搜索或扣押時,發現另案應扣押之物時,偵查機關可實施另案扣押之依據。惟應遵循一目瞭然法則,而並非准許偵查機關為另一個搜索行為。 帳冊本身並無明顯外觀表示其為犯罪之物,需透過翻閱、閱讀等動作方可得知其是否為犯罪之物,顯然已逾越一目瞭然法則之授權範圍,故不得為另案扣押之標的。
5.結論:
帳冊之搜索及扣押程序並不符合本法所授權之任何規定,故應認係違法搜索及扣押,其證據能力之有無,應依本法158條之4,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維護後加以認定。
(二)槍枝:
扣押槍枝並無搜索票,故應審查是否符合對物的無令狀搜索:
1.刑事訴訟法(下稱本法)第130條:
限於對被告有合法拘捕事由,方可對其實施附帶搜索,本案係針對甲竊車案件存在合法拘捕事由,而並非槍枝案件。
2.本法第131條第二項:
本條係針對檢察官親自執行搜索,且因情況急迫不為及時搜索恐有證據滅失之虞的緊急搜索。依題所示,檢察官並未在場,故不得以本條進行搜索。
3.本法第131條之1:
本條為同意搜索,依題所示,警察並未得當事人同意,故不得主張此條而進行搜索。 4.本法第152條:
本條為執行搜索或扣押時,發現另案應扣押之物時,偵查機關可實施另案扣押之依據。槍枝並非本案搜索票所記載之物,但槍枝本身為本法第133條第一項可為證據獲得沒收之物,故得予以扣押。
5.結論:
槍枝之扣押合法,可作為證據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