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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 普通考試_法律廉政:刑事訴訟法概要#70656
科目:公職◆刑事訴訟法
年份:107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為偵查甲的竊車案件,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搜索票搜索甲的住所。搜索票上的應扣押 之物記載為:「失竊之車輛、零件等物品」。警察持搜索票,進行搜索。警察在甲住 所裡,翻閱桌上的冊子後,發現其為行賄官員的帳冊。其後,警察進入到甲的臥室, 發現床上有槍枝。最後,在甲住所後院發現失竊的車輛。搜索結束後,警察扣押車 輛、帳冊及槍枝。試問,警察所扣押的帳冊及槍枝是否得作為證據之用?請附詳細 理由說明之。(25 分)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提供者:kamui

(一)應審查另案扣押之要件

依刑事訴訟法(以下稱本法)128條第2條第1及第2款規定:搜索票應記載下列事項:案由 、應搜索之被告、犯罪嫌疑人即應扣押之物。」依題目,搜索票記載為「失竊之車輛、零件等物品」,故應搜索之物不包括帳冊與槍枝,因此,該兩項物品皆為無令狀扣押。而是否合法,討論如下:

1.     本法第137「附帶扣押」與第152「另案扣押」皆須符合「一目瞭然原則」,其意義在於當搜索人員進行合法搜索時,落入視線範圍內之非刻意所得之證據或扣押之物,且非搜索票明確記載之物。

2.     本法第152條規定:「實施搜索或扣押時,發現另案應扣押之物亦得扣押之,分別交該管法院或檢察官。

(1)  槍枝部分:

警察持搜索票入甲宅搜索,已有合法搜索為前提,且槍枝之取得為意外發現於明顯之處所,故符合另案扣押要件,而屬合法。

(2)  帳冊部分:

依題示,警察翻閱桌上的冊子,詳細查看內容方得知帳冊屬行賄官員之證據,而非依形式外觀得知,不符一目瞭然之偶然發現,不合另案扣押要件。

(二)證據能力部分:

違法搜索、扣押之部分,實務上依本法第158-4條之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法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依規定審酌違法搜索之主觀意圖或客觀情況,由法官決定是否予以證據能力。

詳解 提供者:csrex781020
刑事訴訟法第137條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或扣押時,發現本案應扣押之物為搜索票或扣押裁定所未記載者,亦得扣押之。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詳解 提供者:g0260117

(一)帳冊:

扣押帳冊並無搜索票,故應審查是否符合對物的無令狀搜索:

1.刑事訴訟法(下稱本法)第130條:

限於對被告有合法拘捕事由,方可對其實施附帶搜索,本案係針對甲竊車案件存在合法拘捕事由,而並非行賄案件。

2.本法第131條第二項:

本條係針對檢察官親自執行搜索,且因情況急迫不為及時搜索恐有證據滅失之虞的緊急搜索。依題所示,檢察官並未在場,故不得以本條進行搜索。

3.本法第131條之1:

本條為同意搜索,依題所示,警察並未得當事人同意,故不得主張此條而進行搜索。 4.本法第152條:

本條為執行搜索或扣押時,發現另案應扣押之物時,偵查機關可實施另案扣押之依據。惟應遵循一目瞭然法則,而並非准許偵查機關為另一個搜索行為。 帳冊本身並無明顯外觀表示其為犯罪之物,需透過翻閱、閱讀等動作方可得知其是否為犯罪之物,顯然已逾越一目瞭然法則之授權範圍,故不得為另案扣押之標的。

5.結論:

帳冊之搜索及扣押程序並不符合本法所授權之任何規定,故應認係違法搜索及扣押,其證據能力之有無,應依本法158條之4,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維護後加以認定。

(二)槍枝:

扣押槍枝並無搜索票,故應審查是否符合對物的無令狀搜索:

1.刑事訴訟法(下稱本法)第130條:

限於對被告有合法拘捕事由,方可對其實施附帶搜索,本案係針對甲竊車案件存在合法拘捕事由,而並非槍枝案件。

2.本法第131條第二項:

本條係針對檢察官親自執行搜索,且因情況急迫不為及時搜索恐有證據滅失之虞的緊急搜索。依題所示,檢察官並未在場,故不得以本條進行搜索。

3.本法第131條之1:

本條為同意搜索,依題所示,警察並未得當事人同意,故不得主張此條而進行搜索。 4.本法第152條:

本條為執行搜索或扣押時,發現另案應扣押之物時,偵查機關可實施另案扣押之依據。槍枝並非本案搜索票所記載之物,但槍枝本身為本法第133條第一項可為證據獲得沒收之物,故得予以扣押。

5.結論:

槍枝之扣押合法,可作為證據之用。

詳解 提供者:賴莉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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