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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8 高等考試_三級_公職獸醫師:動物保護與防檢疫法規#77835
科目:動物保護與防檢疫法規
年份:10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為維護動物福祉,動物保護法第 10 條規定,在那些性質或目的情形下 對動物不得行使那些行為?(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C.H

對動物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一、以直接、間接賭博、娛樂、營業、宣傳或其他不當目的,進行動物之
間或人與動物間之搏鬥。
二、以直接、間接賭博為目的,利用動物進行競技行為。
三、以直接、間接賭博或其他不當目的,而有虐待動物之情事,進行動物
交換或贈與。
四、於運輸、拍賣、繫留等過程中,使用暴力、不當電擊等方式驅趕動物
,或以刀具等具傷害性方式標記。
五、於屠宰場內,經濟動物未經人道昏厥,予以灌水、灌食、綑綁、拋投
、丟擲、切割及放血。
六、其他有害社會善良風俗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