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估法」和「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注意事項」都是台灣政府為了保護環境和生態而制定的法規和政策。這兩個法規在生態保育和環境保護策略上有以下的差異和互補效益:
- 範圍不同:「環境影響評估法」適用於所有類型的開發行為,包括公共工程和私人開發等。而「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注意事項」僅適用於公共工程開發,並且專注於生態環境的保護。
- 預防與修正:「環境影響評估法」主要的目的是預防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評估開發前的環境影響,並提出減輕、修正措施。而「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注意事項」則是針對公共工程開發後對生態環境造成的影響進行檢查,並提出修正措施。
- 目的不同:「環境影響評估法」的目的是綜合考量環境、經濟、社會等各方面的因素,促進永續發展。而「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注意事項」的目的則是專注於生態環境的保護,以確保公共工程的建設不會對生態環境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
- 互補效益:這兩個法規在不同的階段、不同的範圍、不同的目的下,提供互補效益。「環境影響評估法」能夠提前評估開發行為對環境和生態的影響,提出減輕和修正措施,從源頭上避免或減輕環境和生態損害。而「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注意事項」能夠在公共工程建設後對生態環境進行檢查,確保建設確保公共工程建設不會對生態環境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因此可以補充「環境影響評估法」在公共工程開發中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