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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1年 - 111 高等考試_三級_自然保育:保育法規(包括國際公約)#109547
科目:保育法規(包括國際公約)
年份:11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為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我國於民國83年公布實 施「環境影響評估法」 。另一方面,為減輕公共工程開發對生態環境造成 負面影響,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則在近年制訂「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注 意事項」推展生態檢核工作。請說明這兩個法規在生態保育及環境保護 策略上有何差異與互補效益。(25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張碩軒

「環境影響評估法」和「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注意事項」都是台灣政府為了保護環境和生態而制定的法規和政策。這兩個法規在生態保育和環境保護策略上有以下的差異和互補效益:

  • 範圍不同:「環境影響評估法」適用於所有類型的開發行為,包括公共工程和私人開發等。而「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注意事項」僅適用於公共工程開發,並且專注於生態環境的保護。
  • 預防與修正:「環境影響評估法」主要的目的是預防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評估開發前的環境影響,並提出減輕、修正措施。而「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注意事項」則是針對公共工程開發後對生態環境造成的影響進行檢查,並提出修正措施。
  • 目的不同:「環境影響評估法」的目的是綜合考量環境、經濟、社會等各方面的因素,促進永續發展。而「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注意事項」的目的則是專注於生態環境的保護,以確保公共工程的建設不會對生態環境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
  • 互補效益:這兩個法規在不同的階段、不同的範圍、不同的目的下,提供互補效益。「環境影響評估法」能夠提前評估開發行為對環境和生態的影響,提出減輕和修正措施,從源頭上避免或減輕環境和生態損害。而「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注意事項」能夠在公共工程建設後對生態環境進行檢查,確保建設確保公共工程建設不會對生態環境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因此可以補充「環境影響評估法」在公共工程開發中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