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種販賣場所 販賣裝於容器之六類物品,其數量達管制量 15 倍以內,稱為第一種販賣場所 。
第一種販賣場所之位置、構造及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設於建築物之地面層。 二、應在明顯處所,標示有關消防之必要事項。 三、其使用建築物之部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牆壁應為防火構造或以不燃材料建造。但與建築物其他使用部分之 隔間牆,應為防火構造。 (二)樑及天花板應以不燃材料建造。 (三)上層之地板應為防火構造;其上無樓層者,屋頂應為防火構造或以 不燃材料建造。 (四)窗戶及出入口應設置三十分鐘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 (五)窗戶及出入口裝有玻璃時,應為鑲嵌鐵絲網玻璃或具有同等以上防 護性能者。 四、內設六類物品調配室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樓地板面積應在六平方公尺以上,十平方公尺以下。 (二)應以牆壁分隔區劃。 (三)地板應為不滲透構造,並設置適當傾斜度及集液設施。 (四)出入口應設置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 (五)有積存可燃性蒸氣或可燃性粉塵之虞者,應設置將蒸氣或粉塵有效 排至屋簷以上或室外距地面四公尺以上高處之設備。
一.於建築物地面層 二.於明顯處標示消防必要事項 三.(1)牆為不燃材質或防火構造。但建物與其他部分使用之隔間為防火構造 (2)樑、天花為不燃材質 (3)上層地板為防火構造,若無上層,屋頂為防火構造或不燃材質 (4)窗戶、出入口應設置30分鐘以上防火時效的防火窗 (5)窗戶裝玻璃時,應為崁鐵絲網玻璃或具同等防護性能者 四.內有設六類物品調配室: (1)樓地板面積6平方公尺以上,10平方公尺以下 (2)牆壁分隔區劃 (3)地板為不滲透構造,並設適當傾斜度及集液設施 (4)出入口設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防火門 (5)積存可燃性蒸氣或可燃性粉塵者,應設置蒸氣或粉塵排至屋簷上或室外具地面4公尺以上高處設施
公危7和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