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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3年 - 113 地方政府公務特種考試_四等_法律廉政:刑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124414
科目: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年份:11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乙、丙三人為好友。丙想要殺害仇家 A,分別向知悉其報仇計畫之 甲、乙索取毒藥。甲提供可毒死人之老鼠藥一份,乙並不想涉及殺人事 件,但礙於情面,提供宣稱為毒藥,實為對身體無害之低劑量維生素一 顆。丙攜帶兩人提供的毒藥前往殺 A,在接近預期會碰到 A 的地點前, 發現路邊有個無人所有之中型斧頭,拿起來相當順手,於是臨時改變計 畫,決定用該斧頭砍殺 A。丙看到 A 後,對 A 身體連砍數斧,A 身體、 四肢多處受傷,流血倒地。在丙棄斧離去後,好心路人撥打 119 將 A 送 醫急救,但仍因傷重不治身亡。請附理由說明:甲、乙、丙三人在刑法 上應如何評價?(30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寶拉
一、丙以斧連砍A的行為,成立刑法第271條殺人罪既遂犯。
(一)、於構成要件部分,客觀上,甲以斧連砍A數次,且造成被害人死亡之結果;客觀上,甲具有殺害故意,構成要件該當。
(二)、於違法性及罪責部分,甲無任何阻卻違法事由及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二、甲提供老鼠藥的行為,不成立刑法第271條殺人罪之幫助犯。
(一)、於構成要件部分,主觀上,甲出於幫助意思而非自己參與犯罪之意思;客觀上,甲雖出於幫助意思而提供老鼠藥,惟丙並未使用甲所提供之藥物作為殺害A之手段,此種幫助行為與正犯主行為間無因果關係之情狀是否得論以幫助犯,意即幫助行為與正犯主行為間是否需具有因果關係,學說有所討論:
1.肯定說:幫助行為需與正犯主行為之既遂結果產生實際幫助,始能論其具有因果關係而成立幫助犯。
2.修正說:幫助行為需與正犯主行為之實行行為具有因果關係即可。
3.否定說:幫助犯屬抽象危險犯及行為犯。
(二)、綜觀以上,若採取否定說,有不符合刑罰的最後手段原則,故本文採取修正說。丙的實行行為與甲提供之老鼠藥間並無因果關係,甲自始未使用老鼠藥而達到著手階段,屬學理所稱之未遂幫助,故不成立幫助犯。
 
三、乙提供宣稱為毒藥實際上為維生素的行為,不成立刑法第271條殺人罪之幫助犯。
(一)、於構成要件部分,乙主觀上並無係因朋友情面而提供,且由其提供之藥物來看,乙並無幫助犯罪或參與犯罪之意思,乙因缺乏幫助故意而不成立幫助犯。縱認乙有幫助故意,其幫助行為依照修正說,甲自始未使用維生素而達到著手階段,亦不成立幫助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