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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 警察人員特考_三等_刑事警察人員:偵查法學#69657
科目:偵查法學
年份:107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乙二人素有仇隙,某日甲駕駛汽車出外旅遊途中,適逢乙獨自散步於路旁,甲 見狀想要以開車撞擊乙之方式報仇,且心中認為撞死亦無妨,遂開車撞向乙致當場 死亡,甲並駕車逃離現場。試論甲應成立何罪責?(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誠誠
一)甲成立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既遂罪
1.構成要件
(1)刑法第13條第項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
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以故意論。
(2)客觀上,甲如果不撞乙,乙就不會死亡,其行為與結果具有條件理論下的因果關係與客觀可歸責性,甲主觀上對於乙可能會因此死亡的客觀事實有所認識,仍認為沒有關係,其主觀上具備間接故意,
2.縱上所述,甲撞乙的行為構成要件該當,無阻卻違法事由,罪責具備,成立本罪
(二)甲駕車逃離的行為不成立刑法第294條第1項違背義務遺棄罪
1.主觀上,甲在逃離現場時具有遺棄故意,客觀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對於肇事致人受傷負有救助義務,且依刑法第15條第2項規定,甲因自己行為致發生犯罪果,甲負有保防止義務,具有保證人地位,惟乙於當場死亡,縱使及時治療也救不活,因此甲逃逸的行為與乙死亡的結果不具備因果關係。
2.依前述,本案逃逸行為與死亡結果欠缺因果關係,因此不成立本罪
(三)甲駕車逃離現場的行為不成立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
1.本罪乙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死傷而逃逸為構成要件。
2.大法官釋字第777號對於肇事的認定,要在一般人可以預見或可以理解的範圍內。
3.客觀上,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撞乙,致乙當場死亡,甲也未留於現場,協助救護隨即離開現場,主觀上地決意決定客觀行為的評價,甲是以殺人故意撞乙,其車輛不過事實行殺人行為的犯罪工具,且依照實務見解認為,既然以殺人或傷害得犯意實行犯罪,要求肇事人留於現場無期待可能性。
4.綜上所述,其主觀上是殺人故意而非肇事逃逸之故意,因此不成立本罪。
詳解 提供者:Ting
第 271 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85-4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