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乙締結甲所有 A 地的買賣契約後,甲於辦理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先將 A 地 交付予乙,乙旋即將該地出售予丙並交由丙使用。其後,因乙未依約支付價金,甲 乃解除與乙間就 A 地之買賣契約,並請求丙返還 A 地予甲。試附理由說明:甲之主 張是否有理?(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一、甲可依民法767條1項前段物上請求權,請求丙返還A地
1.甲、乙締結甲所有 A 地的買賣契約,因乙未依約支付價金,甲 乃解除與乙間就 A 地之買賣契約後,契約行為應屬無效,
又甲乙間移轉登記,故乙並未取得A地所有權。
2.乙出售該地於丙並交由丙使用,是屬無權處分,無權處分未經所有權人承認,效力未定,故丙未能取得A地所有權。
3.甲仍為A地所有權人,依民法767條1項前段物上請求權,請求丙返還A地。
詳解
甲之主張有理由,分述如下
詳解
一、不動產買賣依土地法規規定必須完成土地所有權登記後始生效力。故甲將A地予乙締結買賣契約屬私契,依民法物權規定物之移轉為交付,因甲僅將A地已交付乙但未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故不生買賣效力。
二、乙未取得A地所有權旋即將A地售予丙,其效力未定。須視甲是否同意銷售而定。
三、甲得解除與乙就A地之買賣契約並請求丙返還A地與甲,理由,乙無權處理A地,乙與丙隻買賣契約效力未定。甲得向丙請求返還A地。至於丙交付乙之買賣損失得向乙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