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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1年 - 101年 高考三級 與 地特三等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12419
科目: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年份:10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上週到郵局匯新臺幣二萬多元借乙,但隔天乙說沒收到錢,兩人核對帳號,才發 現匯款時寫錯一個帳號數字,新臺幣兩萬多元匯到另一個帳號裡。甲趕緊到郵局要 求幫忙追錢,郵局發現甲匯入的帳號開戶者已死亡。請問:甲可否追回此款項?請 附具理由說明之。(25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高考18名】擂茶阿寶

(一)甲之意思表示錯誤型態,乃民法第88條所稱之"知有事實即不為表示",民法賦予其得自意思表示起一年內除斥期間行撤銷權,惟同條但書亦規定,若錯誤或不知係表意人過失所致者,則例外禁止;故本文採具體輕過失論之,甲因欠缺處理自己事務之注意義務,不得主張撤銷錯誤意思表示。

(二)甲物權移轉即生效力,且因金錢高流通性與低辨識性,縱使物權移轉無效,當甲金錢混入同法第812條所稱之乙主物內,使乙取得金錢之所有權

(三)甲依816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償還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