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本人:要保人,受益人
乙其夫:被保險人
1.契約訂立當時,是否同意要保人所訂立以自己為被保險人,並且親自簽名,若非,則契約自始無效。
2.向保險公司提出解除契約的主張
3.若乙未進行任何主張,應人身保險契約的保險利益著重在契約簽訂當時,因此 A 保險公司不得拒絕支付保險金。
契約的無效,分為「約定無效」以及「法定無效」,保險契約中目前只有「法定無效」,共分為以下五種
1.契約簽定時,危險已經發生,或保險標的已經消滅。
2.要保人所訂立之契約,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以及本人親自簽名。
3.年齡不實,且實際年齡低於或高於保險人所能承保的最低或最高年齡。
4.惡意為之的複保險,保險人可依保險法 37 條主張契約無效。
5.保險法 107 條,為「未滿 15 足歲」之人作為被保險人,其所簽訂含死亡給付的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部分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