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以市價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購買一筆 A 土地,與乙約定借名登記於乙的名下,平日仍由甲使用。嗣後乙因心肌梗塞猝死,乙的女兒丙 雖然知悉借名登記一事,但仍依法辦理繼承 A 土地,並將 A 土地以高於市價 300 萬元(即 1,300 萬元)出售予丁,且辦理移轉所有權登記予丁。 事隔一年,甲發現乙死亡一事。試附理由說明:甲向丁請求返還 A 土地 是否有理由?甲向丙請求交付所收取的價金 1,300 萬元是否有理由? (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