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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身心特考_三等_一般行政: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86319
科目: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年份:10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以未定期限之僱傭契約關係任職於乙公司十餘年後,因個人職涯生活規 劃,乃依法向其任職部門之主管丙提出辭呈,丙於受理當日即將甲之辭呈 轉交乙公司的人事部門主管。數日後,甲因原規劃生變,乃於乙公司人事 單位尚未正式發布甲之辭職人事令前,向乙公司表示撤回前述之辭呈。請 附理由說明甲以原辭呈已經撤回,故與乙公司間之僱傭契約仍有效的主張 是否有理?(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高考18名】擂茶阿寶

(一)意思表示:

1.      法律行為,以表意人為有效之意思表示為要件

2.      現行民法,依意思表示有無相對人分為二大類,其中有相對人之意思表示又依有無對話區分二種,並對其發生法效力要見,分別規範:

(1)   有對話意思表示:以相對人理解時,始生效力,如:手語、口語溝通。

(2)   無對話意思表示:採到達主義,指意思表示進入相對人可及、可支配範圍,始生效力,如:書信。

(二)甲主張雇傭契約仍有效,無理由:

1.      表意人為辭職之意思表示,經丙主管轉交於人事部主管;而人事部主管與乙公司既存有雇傭契約關係,應受委任人(乙公司)於人事管理事宜範圍內,為合理人事措施辦理,故原則上當意思表示到達人事部主管可及範圍內,肯認意思表示始生效力。

2.      又查民法第95條規定,如表意人欲撤回意思表示,其撤回通知應先時或與同時原意思表示同時,方生效力;本文,甲之撤回通知遲於原意思表示,故辭職意思表示實屬有效。

詳解 提供者:Hsin Chi Hsu

甲之主張無理由

1按民法94: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
95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但撤回之通知先時或同時達到者,不在此限。


依實務見解:該書信達到相對人可得受領之支配範圍內,使得相對人隨時可了解其內容,即以達到而發生效力。
2經查,非對話之意思表示

二 辭呈之撤回無效,僱傭契約無效,甲之主張無理由

民法 意思表示之撤回,較欲撤銷之意思表示先時或同時到達相對人,始生撤銷之效果。





詳解 提供者:yu_rou_
甲之主張無理由
(一)95,非對話之意思表示,採到達主義,即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若欲撤回,依同條但書,則須於該意思表示達到前或同時達到始生效。
(二)甲之辭呈已遞給人事部門,與達到人事部門時及發生終止僱用契約之效力,甲撤回之主張顯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