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擊碎乙宅陽台窗戶之行為,不成立刑法第354條毀損罪
(一)、於構成要件部分,主觀上,甲具有毀損故意;客觀上,甲確實擊碎了乙的窗戶,該當構成要件,
(二)、於違法性部份,甲之避難行為係避免自己之生命遭受危險而不得已的行為,而其避難行為僅侵害乙之財產法益,並無避難過當之問題,符合刑法第24條緊急避難而阻卻違法,甲不成立本罪。
二、甲侵入乙宅之行為,不成立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
(一)、於構成要件部分,主觀上,甲具有毀損故意;客觀上,甲確實侵入了乙之住宅,似該當構成要件,然該侵入行為是否為符合本條所稱「無故」則應於下述違法性中討論。
(二)、一般認為刑法條文之「無故」可理解無正當理由,需依照一般生活經驗與客觀事實判斷。於本案中,甲侵入之原因係基於避免火災危難,其行為依一般生活經驗與客觀事實判斷應認屬具正當理由,且甲之避難行為係避免自己之生命遭受危險而不得已的行為,而其避難行為僅侵害乙之財產法益,並無避難過當之問題,符合刑法第24條緊急避難阻卻違法,故甲不成立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