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113年 - 113 普通考試_法律廉政:刑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121098
科目: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年份:11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住在老舊公寓的四樓,某日於家中午睡時,驚覺濃煙自門外竄入,發現門口樓梯間已陷入火海,甲便逃至後陽台,打算攀爬至對面公寓的乙宅中。甲用拖把木柄敲擊乙宅窗戶,對乙表示上情,要求乙開窗讓他爬 過去,但兩人先前曾有多次口角爭執,乙斷然拒絕甲的請求,甲見火和 濃煙已竄入室內,情急之下,不顧乙的反對,猛力擊碎乙宅後陽台的窗戶,並攀爬進入乙宅,因而撿回一命。刑法上應如何評價甲之行為? (30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寶拉
一、甲擊碎乙宅陽台窗戶之行為,不成立刑法第354條毀損罪
(一)、於構成要件部分,主觀上,甲具有毀損故意;客觀上,甲確實擊碎了乙的窗戶,該當構成要件,
(二)、於違法性部份,甲之避難行為係避免自己之生命遭受危險而不得已的行為,而其避難行為僅侵害乙之財產法益,並無避難過當之問題,符合刑法第24條緊急避難而阻卻違法,甲不成立本罪。
 
二、甲侵入乙宅之行為,不成立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
(一)、於構成要件部分,主觀上,甲具有毀損故意;客觀上,甲確實侵入了乙之住宅,似該當構成要件,然該侵入行為是否為符合本條所稱「無故」則應於下述違法性中討論。
(二)、一般認為刑法條文之「無故」可理解無正當理由,需依照一般生活經驗與客觀事實判斷。於本案中,甲侵入之原因係基於避免火災危難,其行為依一般生活經驗與客觀事實判斷應認屬具正當理由,且甲之避難行為係避免自己之生命遭受危險而不得已的行為,而其避難行為僅侵害乙之財產法益,並無避難過當之問題,符合刑法第24條緊急避難阻卻違法,故甲不成立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