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身穿警察反光夾克的行為,成立刑法第159條冒用公務員服飾罪:
(一)、客觀上,甲係於不特定人皆可見聞之道路上身穿警察反光夾克,自屬公然冒用公務員服飾;主觀上甲具有故意。
(二)、甲無阻卻違法事由及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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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對乙搜身檢查的行為,成立刑法第158條僭行公務員職權罪:
(一)、警察具有搜身檢查職權,惟其適用對象僅止於經合法逮捕拘提者時,為防護執法者自身安全,立法者明文規定可於無搜索票之情形附帶搜索行為人及其立即可觸碰到之物件、處所及現正使用中之交通工具。然因一般人並非法律專業,對於警察搜索之限制並不清楚,只知道警察有執行搜索的權力。
(二)、客觀上,乙遭甲以警察名義進行搜身檢查,實乃僭行公務員職權;主觀上,甲具有故意。
(三)、甲無阻卻違法事由及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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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上述行為,成立刑法第307條違法搜索罪:
(一)、學說與實務見解皆認為本罪並非純正身分犯,無搜索權人亦可成立本罪。客觀上,甲無權搜索乙之身體;主觀上,甲具有故意。
(二)、甲無阻卻違法事由及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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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上述行為,成立刑法第241條略誘罪之未遂犯:
(一)、甲未成功誘拐乙,故討論未遂。
(二)、主觀上,甲出於誘拐乙的意圖而為上述行為,具有故意;客觀上,甲已達著手階段,只不過因路人即時通報而未達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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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合:
(一)、甲所犯158、159依法條競合吸收關係,僅論158僭行公務員職權罪。又因158(公共秩序)、307(自由及隱私法益)、241(家庭法益)保護法益皆不同,故甲屬一行為而侵害數法益,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從一種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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