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公司將劣質油加銅葉綠素混充高級食用油,以每瓶新臺幣(下同)300 元,共 600 萬元之價格賣給乙公司共 2 萬瓶之「大桶橄欖油」,乙遂在直營店家銷售上開油品。 嗣新聞報導揭發甲賣假橄欖油之情事,造成退貨風潮,乙因此接到退貨 7 千瓶(共 賣出 1 萬瓶),尚有庫存 1 萬瓶未售出。問乙得向甲如何主張權利?(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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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出賣人物之瑕疵保證354:減少通常效用 (二) 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359 或請求所害賠償360 或請求交付無瑕疵物364(限種類買賣之債) (三) 解除契約者應259回復原狀(乙退貨甲返還價金)或及260損害賠償(解除權不妨礙所害賠償) (四) 354瑕疵保證→359解約或減少價金/360損害賠償/364交付無瑕疵之物→如解約:259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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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題甲此舉動已造成乙的財產受到嚴重損害以及造成名譽上的損失,甲與乙之間成立了民法第345條的買賣契約,但甲因自己的私利,造成乙的損害,乙得向甲主張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無法律上原因,造成乙方損害,應返還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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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184條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又依
本題,甲故意以劣質油混充高級食用油售於不知情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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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得向甲主張瑕疵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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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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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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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人者,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