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向地檢署誣告乙的行為,成立刑法第169條第1項誣告罪。
(一)、客觀上,甲向檢察官誣告,捏造子虛烏有之事,而使乙受遭刑事追訴之危險;主觀上,甲具有故意且意圖使乙受刑事追訴之意圖。
(二)、甲無任何阻卻違法事由及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二、甲經具結而向檢察官為不實陳述的行為,成立刑法第168條偽證罪。
(一)、客觀上,甲係於偵查時,經具結而仍針對案情重要事項向檢察官為虛偽陳述;主觀上,甲具有故意。
(二)、甲無任何阻卻違法事由及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三、競合:
(一)誣告罪與偽證罪之競合,若依實務見解,兩者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然學說有認為,因偽證罪之保護法益除保護國家法益外,尚含有保護個人法益的內涵,與偽證罪純保護法益內涵不盡相同,故兩者間應依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亦有認為,兩者皆為保護國家法益,但因無法期待行為人誣告後而誠實向法院或檢察官陳述,應評價其偽證行為屬接續遂行誣告行為,故屬一行為而觸犯一法意而犯數罪名,應依法條競合關係,僅論誣告罪。
(二)本文認為,應採法條競合說為妥,理由為其所述,也就是對於誣告者後續據實陳述並無期待可能性。故本案依法條競合關係,僅論誣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