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出售其所有之 A 車予乙,價金新臺幣(下同)6 萬元,雙方因此成立 一買賣契約,同時,甲與乙間並為所有權移轉之讓與合意。惟因乙目前 尚無適宜之空間停放 A 車,因此與甲商議,由甲暫為保管 A 車以取代甲 之交付。於保管 A 車期間,甲為 A 車支出一筆保養費 1 萬元。因乙拒不 清償該筆費用,因此甲將 A 車再次出售予善意之丙,並為讓與所有權之 目的而交付 A 車予丙,從而甲自丙處取得 8 萬元之價金。試問,此時甲 與乙間之法律關係如何?(25 分)